(来源:智汇大叔)
本文就外汇管理政策中,涉及的“再投资”业务展开分析。
通常,我们会碰到3类“再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身利润进行“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使用利润分红进行“再投资”。
接下来,我们针对这3类“再投资”逐个进行讨论。(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和人民币利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为便于理解,我们简单举个例子:境外投资者A在中国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B,目前,B需要开展“再投资”,投资对象为境内企业C。
下面的讨论,均基于这个背景。
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开展再投资。
注:资本金再投资,投资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B自身,即C的新股东是B,而不是A。
1、外汇登记:资金接受方(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再投资登记;
2、账户开立:(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以外汇形式支付再投资资金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股权出让方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以结汇所得人民币形式支付再投资资金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股权出让方可直接使用现有人民币结算账户接收资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合法外汇利润在境内开展再投资。(不得来源于购汇)
注:经营利润再投资,投资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B自身,即C的新股东是B,而不是A。
1、外汇登记:资金接受方(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再投资登记;
2、账户开立: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股权出让方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被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支付不适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3、原则上,再投资金额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报中未分配利润期末金额。再投资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资金总额应与被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匹配。
三、境外投资者使用利润分红在境内开展再投资。
注:利润分红再投资,投资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B的股东A,即C的新股东是A,而不是B。(因为这个过程实质上是B将分红划转至境外股东A,A再向境内投资于C,只是实际操作上,由B将资金直接划转于C。)
1、外汇登记:需办理外汇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出资/支付方式选择“利润再投资”;
2、账户开立: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股权出让方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3、境外投资者利润来源应真实、合法,资金总额应与被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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